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37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曹瑜真 (原名: 曹慧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貳拾捌
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