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伍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治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伍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