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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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煒承被告陳維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煒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煒承因被告陳維慶恐嚇取財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3年度執字第26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被告部分)、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紙(具保人部分)、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