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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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拾壹台(含IC板壹塊)、代幣捌拾貳枚、小
鋼珠壹包及新臺幣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係被告因犯罪
所得之物,其餘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均依法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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