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C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五
十二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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