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C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五
十二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