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複代理人   謝鴻濱
被   告 丁○○
      乙○○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八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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