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8991、16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肆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瓶(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陸壹伍肆公克、零點零捌伍捌公克,含包裝瓶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8991、16140號被告洪健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因洪健修死亡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2瓶(驗餘數量分別為0.1342、0.6154、0.0858公克、104年度安保字第301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40500059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其已死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991、16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執行卷宗全卷無訛。而扣案透明結晶1包、2瓶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4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40500059號鑑驗書、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4年度安保字第301號)在卷足查,堪認確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包裝瓶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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