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2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查明聲請人姓名究為「 趙居正 」或「甲○○」?│├───────────────────────────┤│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㈤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㈥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㈦查報債權人「寶華銀行」、「新竹國際商銀」是否已將債權││讓與?│├───────────────────────────┤│㈧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㈨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㈩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預納郵費新臺幣1,02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