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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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告 邱于軒
被告 鄧鐵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69號),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64號案件受理,而被告於本院114年6月19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自白坦認犯行,並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同意,且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68號)進行,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