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馮映庭

選任辯護人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8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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