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