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交訴更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交訴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交訴更字第1號原告 葉庠宏 (原名: 葉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王卓鈞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清火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1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免職處分係以原告涉入 周人蔘 電玩弊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之刑事案件為據,該案件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裁判須以其判決結果為先決問題,於96年1月29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案件已於101年4月25日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遠亮
法官程怡怡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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