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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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87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陳 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受處分人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對於法院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受處分人 陳昱元 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1年度交抗字第87號裁定駁回抗告。依前開說明,受處分人陳昱元對本院裁定自不得再抗告。從而,受處分人陳昱元提起再抗告,於法核有未合,自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