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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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9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判決提出再審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75,938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77條之17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蒼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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