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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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六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十二萬九千二百零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