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二0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男三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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