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8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21號聲請人 林邦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章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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