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欣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緝字第500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00號)被告賴欣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72號(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7621號)被訴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為上開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諭知免訴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3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惟查,聲請人雖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僅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及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庫存查詢資料畫面各1份,僅可知本件聲請沒收之安非他命他1包(毛重0.3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32公克)之保號為107安保252,無法確認該保號所示扣押物與上開判決書所示案件之關係,亦未檢附相關警詢及偵查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鑑定報告、起訴書等相關資料,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判斷該扣押物是否合於前揭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四法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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