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志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顏志源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6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熊霈淳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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