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9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癸○○律師複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上訴人壬○○
庚○○乙○○辛○○己○○丁○○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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