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43號聲請人VALLESELMERCAPONES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相對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培琨 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余嘉哲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邱顯唐 蕭婉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専用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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