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兆燊
劉兆隆 劉兆庚 劉兆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0萬0,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