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 葉彥祥
林瑛芳 被上訴人 周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2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0,0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