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本儀 上列上訴人廖本儀與被上訴人 張坤葆 、 陳麗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20萬元,應徵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