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本儀 上列上訴人廖本儀與被上訴人 張坤葆陳麗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20萬元,應徵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