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建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更正起息日為101年7月22日,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
是本院民國109年3月17日民事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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