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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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請人甲○○
樓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漏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票壹張(股數為壹仟股,股票號碼八一-ND-000000-0),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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