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乙○○○管理委員會設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詹北部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