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0九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洋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年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