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 林文耀 即祭祀公業進茂公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被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已經駁回確定,本院九十二年救字第十七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