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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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9,5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0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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