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鄭諺霓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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