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楊募生 被告 王其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成果圖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之主張,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984元,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1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4元(計算式:13,9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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