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吳玉婷 被告 吳俊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玉婷對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0號,被告吳俊霆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