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佰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138號、第2311號、第2854號、第3129號、第3178號、第3870號、第4220號、第4557號、第4689號、第4752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五日所為一○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就施用毒品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姚佰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0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就施用毒品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