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金英
賴誌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苗簡字第35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