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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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丙○○○及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800元。
嗣本件原告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所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更正並追加被告佔用土地面積,其中坐落台北市○○段○○段○○○○號土地為41平方公尺,而同地段561地號土地為7平方公尺,同地段561-5地號土地則為0.4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為10,348,283元〈計算式:(41㎡×212,436)+(7㎡×222,401)+(0.4×204,000)=10,348,2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8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100,800元,尚欠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審重訴 字第 277 號裁定(98.04.10)[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審重訴 字第 277 號(98.05.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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