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8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4月10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9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5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6月13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12月30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37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12月30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6月9日以9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⑴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9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⑵、8月⑶確定。另於90年間,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月14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⑷,再經最高法院於93年4月15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192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8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⑸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揭⑴⑵⑶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8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至2分之1,併分別就減刑後之⑴案件與不予減刑之⑷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就減刑後之⑵⑶⑸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應執行刑部分再經接續執行,於97年2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7年7月1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2月9日晚間約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未扣案)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許,同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甲○○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其於99年2月10日到場採尿,結果呈毒品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