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謝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