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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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吳瑞櫻 即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古文
古欣萍 古思豪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素珍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朱逸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壹、附表二㈣之96年3月8日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之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契約(丁型300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貳、附表二㈤之96年4月2日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之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契約(丁型300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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