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梁世樺 律師被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王乾勇 訴訟代理人 張萬清
歐曉卿 林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