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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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訴人 張月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通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