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58號抗告人 張照期 相對人 黃采琳黃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82號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惟未附抗告理由,抗告程序尚有欠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444條之1第1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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