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嘉
瑪南‧蘇羅曼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信嘉、瑪南‧蘇羅曼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