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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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介康 (原名 童介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