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高美玉 被告 樊潔 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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