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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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曾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紀順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