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0000000000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炳昌 右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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