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簡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交付遺產事件,原告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提出追加被告訴狀,請求追加當事人 楊存仁 、 楊義男 、 楊春盛 、 賴春榮 為被告,聲明求為交付遺產之判決等語。
三、惟查本件原告請交付遺產案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送達訴狀予被告甲○○,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進行言詞辯論審理(未終結),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以當事人 不適格 為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之終局判決;並於同年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原告前開追加之訴雖在收受判決之前,惟本院既已為終局判決,訴訟因而終結,原告追加起訴,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