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續字第一號
聲請人 黃金山 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黃鈺媖 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三十五條所謂董事,係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而言。此就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照觀之甚明。農會屬於社團法人之性質,惟其一切事務之對外代表人係為農會之理事長,固訴訟上【農會之法定代理人必為農會之理事長】,並不包括常務理事、理事或總幹事。
二、查本件請求繼續審判者並非原告或被告,且聲請人黃金山僅係嘉義縣竹崎鄉農會之總幹事,依前開說明,農會總幹事既非農會之理事長,依法並非農會之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上無權代表嘉義縣竹崎鄉農會,故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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