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40號原告富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進吉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胡美慧 律師 卓秀昌 被告 陳科賓
陳科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陳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鑑定報告之證物,故有必要再開辯論。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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